A2026031177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8号
征收部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栋6—8楼
联系电话:020-28296818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三元里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2号
联系电话:020-86578067
被征收人:刘*威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抗英大街28号704房(证载地址:白云区三元里抗英大街28号704房)
测量编号:J8711(28号704房)
本府于2025年4月3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云府〔2025〕8号)及附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并于2025年6月17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云府〔2025〕19号,以下简称《补充方案(一)》),于2025年12月2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二)》(云府〔2025〕33号,以下简称《补充方案(二)》),决定征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以下简称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至2025年12月12日届满。本府于2025年1月7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25〕11号,下称《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提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明,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抗英大街28号704房的农民公寓(测量编号:J8711(28号704房),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因历史原因取得集体土地房产证(编号:穗集证字第0136710号,证载权属人为刘*威,证载总建筑面积为:70.0043平方米,证载房地坐落于:白云区三元里抗英大街28号704房),被征收房屋未经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详查资料》(以下简称《详查资料》)载明,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为70.0043平方米,为框架结构(其中框架结构(A)实际测绘建筑面积70.0043平方米;混合结构(B)实际测绘建筑面积0.0000平方米;砖木结构(C)实际测绘建筑面积0.0000平方米)。《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构)筑物年份影像核查意见》载明,被征收房屋在2009年前建设。
根据广东国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编号:粤国信房(估)字〔2026〕第004025-GZ号),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2025年4月3日)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评估金额为818350.27元。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按照《补偿方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按规定予以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1042263.69元,具体包括住宅房屋补偿项目818350.27元、征收奖励210012.90元、弃产补助/元、搬迁费5000.00元、其他费用(评估)/元、临时安置费8400.52元、附属设施500.00元。
1. 因被征收人未在《补充方案(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及搬迁手续,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2. 按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符合《补偿方案》第四条第(四)项第3点规定的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面积部分,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月/户(涉及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的,按1500元/月/户支付。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约定时间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于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按约定时间支付。
二、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等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并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后回购安置房。按前述规定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按《补偿方案》规定给予货币补偿,选择按《补偿方案》规定予以货币补偿的不再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给予房屋安置。
(一)被征收人需是《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2点或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安置对象并符合“一户一宅”等安置条件。
(二)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等规定,仅对框架结构(A)、混合结构(B)、砖木结构(C)的住宅房屋采用回购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形式实施安置,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和选择回购安置房的安置面积不再给予征收奖励。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予以产权认定及补偿、补助、奖励后,符合《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规定选择回购安置房。选择回购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须按核定安置面积在住宅房屋补偿款中抵扣安置房回购款。如住宅房屋补偿款不足抵扣安置房回购款的,被征收人需在安置房选取前按规定结算付清安置房回(申)购款差额。
(三)被征收房屋核定安置面积、补偿金额。
1. 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为70.0043平方米,按实际测绘建筑面积核定安置面积,核定安置面积为70.0043平方米,核定安置面积回购款为218413.42元(按3120元/平方米回购)。
2. 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金额270916.00元。具体包括: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252015.48元、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500.00元、青苗补偿项目/元、征收奖励/元、搬迁补助费10000.00元、评估项目/元、首期临时安置补助费8400.52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自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以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付。此后继续按上述标准以3个月为一期的方式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发出交楼通知之日后的3个月止。如超出36个月仍未能向被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楼通知书,则除继续按上述标准每3个月支付一期临时安置费外,还需自第37个月开始另按照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延期交付补助,延期交付补助支付至向被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楼通知后3个月期满之日止。
3. 如被征收人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规定完成签约及搬迁手续,则另可获得按时搬迁奖励37877.32元(暂计金额)、配合搬迁奖励/元(暂计金额)。
综上,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补助)总额+青苗补偿总额+配合搬迁奖励总额(暂计)+征收奖励补偿金额+评估报告总金额〕抵扣安置房核定安置面积回购款之后,补偿款余额34102.06元,应向被征收人支付90379.90元〔补偿款余额+搬迁补助费金额+首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时搬迁奖励(暂计)〕,被征收人需在安置房选取前按规定结算付清安置房回(申)购款差额/元(暂计)。
(四)安置房位于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按签约时段先后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先签约的被征收人优先选取安置房。同一签约时段的选房顺序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具体分配方式由属地镇街(征收实施单位)牵头另行制定方案。如约定总安置面积与竣工后可安置户型面积如存在差异的,被征收人可在安置房户型面积公布后的三个月内向属地镇街申请申购调剂面积(仅能申请一次,且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在经批准同意后,被征收人需按6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购调剂面积。被征收人放弃部分核定安置面积的,按其放弃的核定安置面积(不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需以4268元/平方米、6600元/平方米申购的面积)部分,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条执行(经认定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放弃部分核定安置面积的,其放弃的核定安置面积仍只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列标准予以配合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补偿款余额(含搬迁补助费)于签订补偿协议后按约定时间支付,按时搬迁奖励(如有)、首期临时安置补助费于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按约定时间支付。本决定书中列明的按时搬迁奖励及配合搬迁奖励金额均仅为暂计金额,被征收房屋最终有无按时搬迁奖励、配合搬迁奖励及其具体金额需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及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时间予以确定,未在测量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不能获得按时搬迁奖励,未在测量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3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不能获得配合搬迁奖励。
三、如被征收房屋内还有其他补偿项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考项目所在相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如还有遗漏补偿项目或财产,经征收单位核查属实且涉及补偿标准或金额调整的,根据核查情况及《补偿方案》规定据实调整。如涉及被征收人应配合评估、测绘、鉴定等事宜的,被征收人应予积极配合。
四、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2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符合“一户一宅”等安置条件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对被征收房屋选择申购安置房的书面申请及书面承诺(明确其补偿方式及标准等),且应在经认定属可选择申购安置房对象后,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包括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安置手续。被征收人逾期未完成前述事宜的或经认定不属可选择申购安置房对象的,将按照本决定书第一条列明的货币补偿方式予以确定补偿金额并公证提存,征收工作依法继续实施。
如被征收房屋已按货币补偿方式确定补偿款、公证提存,被征收人又提供齐全的属申购安置房对象认定资料及书面申请,且在经认定属可选择申购安置房对象(还需仍有安置房可安置)后完成包括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安置手续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仍按本决定书第二条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将提存至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银行账号:652257753665。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020-28388019,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越秀城市广场南塔十至十二楼。被征收房屋最终补偿金额、有无征收奖励、配合搬迁奖励及其具体金额,需根据被征收人所选择确定的补偿方式、所提供的认定资料、是否符合可选择申购安置房对象全部条件、是否选择申购安置房、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及搬迁的时间等因素,经被征收人所属经济合作社(如涉及)、经济联合社(如涉及)、征收实施单位以及征收部门核实确认后予以最终确定,已公证提存的金额如与最终补偿金额不一致,需相应核减或退回。
(三)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