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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A2026031179)

发布日期:2026-08-31 15:08:10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大中小

  A2026031179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8号


  征收部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栋6—8楼

  联系电话:020-28296818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三元里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2号

  联系电话:020-86578067


  被征收人:韦*结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长塘大街一巷15号(证载地址:白云区三元里街长塘一巷15号)

  不动产权证登记字号:2004城转621140

  测量编号:S1410


  本府于2025年4月3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云府〔2025〕8号)及附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并于2025年6月17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云府〔2025〕19号,以下简称《补充方案(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改居独栋村居类型”住宅房屋扶助方案的通知》(云府〔2025〕20号,以下简称《扶助方案》),于2025年12月2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二)》(云府〔2025〕33号,以下简称《补充方案(二)》),决定征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以下简称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至2025年12月12日届满。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提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明,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长塘大街一巷15号(证载地址:白云区三元里街长塘一巷15号)的村改居独栋村居住宅房屋(测量编号:S1410,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韦*结,不动产权证登记字号为2004城转621140,证载建筑面积173.660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73.6602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0.0000平方米),证载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用途为住宅,另有登记附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撤村改制批准文件云府办〔2001〕34号,办理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详查资料》(以下简称《详查资料》)载明,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为173.6602平方米,为框架结构(其中框架结构(A)实际测绘建筑面积173.6602平方米;混合结构(B)实际测绘建筑面积0.0000平方米;砖木结构(C)实际测绘建筑面积0.0000平方米),即未经产权登记部分的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为0.0000平方米。《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构)筑物年份影像核查意见》载明,被征收房屋在2009年前建设。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载明,被征收房屋已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查封,查封登记时间为2015年1月7日,查封范围为全部查封,查封起始时间为2025年1月2日,查封结束时间为2027年1月1日。

  根据广东国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编号:粤国信房(估)字〔2026〕第003098-GZ号),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2025年4月3日)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评估金额为2793845.30元。

  根据广东国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编号:粤国信房(估)字〔2026〕第004038-GZ号)以及《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编号:粤国信房(估)字〔2026〕第004039-GZ号),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2025年4月3日)为评估时点,分别对白云区三元里内村地块(1-6地块)拟建安置房住宅房地产市场平均单价、拟建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单价进行评估,完整出让产权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市场平均单价为53100元/平方米,拟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单价评估为5150元/平方米。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按照《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对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方式。

  (一)如被征收人按《补偿方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

  1.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039573.58元,具体包括住宅房屋补偿项目2793845.30元、征收奖励868301.00元、弃产补助347320.40元、搬迁费5000.00元、其他费用(评估)/元、临时安置费20839.22元、附属设施4267.66元。

  2. 因被征收人未在《补充方案(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及搬迁手续,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3.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补偿方案》第四条第(四)项第3点的房屋实际测绘面积部分,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月/户(涉及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的,按1500元/月/户支付。

  (二)如被征收人按《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部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为173.6602平方米,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为173.6602平方米。

  根据《补偿方案》规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但被征收人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相等的部分不再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如出现《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6、7点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情形,对于差额面积部分,分别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1点、第2点规定给予征收奖励、弃产补助。

  2. 被征收人需在产权调换房屋选取前结清差价5559210.32元(暂计金额,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暂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平均单价53100元/平方米”计)。

  根据《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3点及《补充方案(二)》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之和为3662146.30元。因产权调换房屋尚未建成及选定,产权调换房屋暂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73.6602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平均单价53100元/平方米”计房屋价值为9221356.62元(暂计),即被征收人需在产权调换房屋选取前按前述暂计金额结清差价5559210.32元(暂计)。产权调换房屋建成并由被征收人按规定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建成的产权调换房屋建安成本价及被征收人所选定的具体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所选定的具体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将根据其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分户评估报告认定的市场评估价以及《补偿方案》相关规定予以最终确定,届时房屋征收部门再与被征收人据实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与所选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差价。

  3. 被征收人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由于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不可分割,如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购买,购买超面积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均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如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则少于部分按照《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的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和补助。产权调换房屋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超出部分按建安成本价购买。

  4. 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本项目改造范围内,按签约先后顺序予以确定,先签约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同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通过摇珠的方式随机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分配顺序。具体分配方式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另行制定方案。

  5. 产权调换方式下,其他应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偿总金额为97624.56元。具体包括住宅房屋补偿项目(含D、E结构)/元、征收奖励/元、弃产补助/元、搬迁费10000.00元、其他费用(评估)/元、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部分首期一次性支付12个月)83356.90元、附属设施4267.66元。已按《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的产权调换面积部分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支付至产权调换房屋发出交楼通知之日后的3个月期满之日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以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付。首期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若12个月内未能发出产权调换房屋交付通知的,后期支付方式具体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为准。若征收实施单位未能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36个月内发出产权调换房屋交付通知,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满36个月后的当日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进行评估。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评估结果支付相应临时安置费。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月/户(涉及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的,按1500元/月/户支付。

  二、本决定书列明的各补偿方式项下载明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约定时间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于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按约定时间支付。

  三、如被征收房屋内还有其他补偿项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考项目所在相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如还有遗漏补偿项目或财产,经征收单位核查属实且涉及补偿标准或金额调整的,根据核查情况及《补偿方案》规定据实调整。如涉及被征收人应配合评估、测绘、鉴定等事宜的,被征收人应予积极配合。

  四、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2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书面确定补偿方式,并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包括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手续及被征收房屋解除查封手续。逾期未完成前述事宜的,将按照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二)项列明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予以确定补偿金额并公证提存或按《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查封机关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的要求,对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征收工作依法继续实施。如被征收房屋已按前述方式确定补偿款、公证提存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征收人又提出需对合法产权登记面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按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一)项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将按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二)项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项下的补偿金额提存至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银行账号:652257753665。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020-28388019,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越秀城市广场南塔十至十二楼,或按《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查封机关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的要求,对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被征收房屋最终补偿金额、有无征收奖励,需根据被征收人所选择确定的补偿方式等因素,经被征收人所属经济合作社(如涉及)、经济联合社(如涉及)、征收实施单位以及征收部门核实确认后予以最终确定,已公证提存或查封、扣押、冻结的金额如与最终补偿金额不一致,需相应核减或退回。

  (三)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四)除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一)项确定的货币补偿方式外,被征收人应按本决定书规定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差价(如有)。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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