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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云府征〔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01-05 17:20:31 来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林业局) 字体大小: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5〕263号),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太和镇田心村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太和镇大沥经济联合社,太和镇大沥村第一、第二、第五、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三、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2.454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民科园核心区二期(广从路西侧地块二、地块五)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田心村、大沥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太和镇田心村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太和镇大沥经济联合社,太和镇大沥村第一、第二、第五、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三、第十四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32.4548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征收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

农用地

3.2347

195

630.7665

195

630.7665

建设用地

0.4138

390

161.3820

——

——

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

农用地

2.4627

195

480.2265

195

480.2265

建设用地

0.4328

390

168.7920

——

——

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经济联合社,大沥村第一、第二、第五、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三、第十四经济合作社

农用地

19.4281

195

3788.4795

195

3788.4795

建设用地

6.4745

390

2525.0550

——

——

未利用地

0.0082

390

3.1980

——

——

合计

32.4548

——

7757.8995

——

4899.4725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根据留用地相关政策,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四、征收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5年12月14日。

  (二)实施安排: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19日,请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太和镇田心村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太和镇大沥经济联合社,太和镇大沥村第一、第二、第五、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三、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申领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5年度第六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263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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