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2021〕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1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1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0〕9号)、《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政数〔202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广州市白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印发后新立项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在此之前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参照前文件进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的立项与验收工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区(镇)财政资金或上级部门划拨的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项目。围绕数据的“收、聚、通、用”工作,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等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项目。
区(镇)财政资金,是指区、镇街两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开发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服务类项目三类。
(一)建设开发类项目,是指新建(含升级改造)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应用系统等项目。
(二)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整体稳定运行提供可靠服务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等。
(三)服务类项目,是指围绕信息化建设管理提供相关服务的项目,包含专业设施租赁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数据治理服务、安全服务、咨询服务、监理服务、测评服务等项目。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部门,负责统筹全区信息化规划、项目立项、监督管理和效能评估等工作;负责统筹各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指导协调全区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本办法及细则所称申报单位均为一级预算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如有)开展信息化项目需求申报、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建设实施、变更、验收和效能自评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年度总额度安排,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五)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参与信息化项目关键节点的审核工作。
(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参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地理空间数据治理相关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建立信息化项目联席会审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审)。联席会审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审计局及区科工商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变更等关键节点的审核工作。联席会审由政府信息化工作分管副区长召集,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根据信息化项目实际情况召开。
第七条 区财政局于每年12月确定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总额度后,按程序列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确定具体项目资金安排。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规划引领、顶层设计;价值先导、共享协同;对接产业、惠民惠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防控风险、安全可信”的建设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广州市“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全区政府信息化总体规划、“智慧白云”建设规划,满足全区整体发展规划和申报单位业务发展需求。
(二)充分利用全区政府信息化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和可共用复用系统提供的服务,采用集约化建设模式。
(三)政务数据资源应符合“收、聚、通、用”原则。
(四)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归集、共享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及行政区域界线与代码,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和规范。
(五)网络安全应与信息化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六)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区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围绕智慧白云整体规划,结合自身业务规划和目前信息化现状,制定信息化建设计划,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包括需求申报、方案编制、方案申报,专家评审、造价评审,联席会审、立项批复等环节。申报单位按照自身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和业务需求,确定拟建设信息化项目。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每年统一组织开展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在收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立项申报正式通知后,填报项目立项需求申报表,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项目需求表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需求、建设内容概况等信息。申报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须在项目立项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费由申报单位自行解决),同步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立项需求申报表。
第十三条 项目需求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申报单位开展信息化项目立项方案编制工作。
(一)建设开发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服务类项目应分开立项,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型按照相应的编写规范编写项目立项方案,根据项目需要,在投资概算中应预留招标代理、设计咨询服务、工程监理、安全评估(含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第三方验收测评、结算审计等项目配套服务的费用。
(二)信息化项目应落实国家密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等,做到密码保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定期评估,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算法、技术、国家密码主管部门核准的密码产品和许可的密码服务。
(三)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开发类项目应同步规划并提供数据资源需求清单、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资源共享目录。
(四)投资概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议申报单位聘请第三方设计咨询单位进行信息化项目立项方案咨询和设计服务。
第十四条 立项材料审核包括材料初审、专家评审、造价评审、联席会审等环节。
(一)材料初审。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主要对申报材料、立项方案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专家评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在广州市或白云区相关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专家组审核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方案科学性及投资合理性,出具评审意见和结果。
(三)造价评审。投资概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造价审核;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出具造价评审报告。
(四)联席会审。由联席会审单位综合专家评审结果、造价评审报告对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区财政实际情况,出具审核结果。
(五)申报单位须根据材料初审、专家评审、造价评审、联席会审的意见对项目立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在收到联席会审反馈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方案终稿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六)投资概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属小微项目,每个单位每年申报的小微项目总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小微项目仅需完成材料初审和联席会审环节,无需专家评审和第三方造价评审。
第十五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汇总立项材料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突发性、紧急性的信息化项目,由申报单位向申报单位分管区领导和智慧白云(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提出项目需求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立项方案申报。申报单位负责组织立项专家评审、造价评审,并将立项相关材料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联席会审,并将通过会审的项目送区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与网络。
(三)未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未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的政务信息系统。
(四)两次专家评审结果均为不通过的项目。
(五)联席会审结果为不通过的项目。
(六)其他不符合智慧白云整体规划建设目标的项目。
第四章 采 购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立项方案终稿、立项批复等文件内容,组织信息化项目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前须完成采购自查,对照立项方案与采购需求,填写采购需求自查表,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采购需求内容应与立项方案终稿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编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内容,遵循省、市、区统一的公共数据元规范及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合同文本进行备案,并抄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五章 建 设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开始前,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深化设计工作,选取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协助编制深化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组织信息化项目建设。
(一)为项目建设提供设计咨询、监理、测评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作为同一项目的承建单位;为项目建设提供测评服务的供应商,不得作为同一项目的监理单位。
(二)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开发类和服务类(非项目配套服务)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申报单位承担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承建单位承担技术安全责任和用户隐私保护责任,参与项目设计、造价评审、承建、监理、测评等相关从业人员需实名登记,并签订相关安全保密协议。
(四)申报单位应按照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加强信息应用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五)申报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包括进度计划、阶段成果和建设质量,每季度主动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定期通报全区信息化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强化信息化项目管理措施和工具,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修改项目内容的,申报单位应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变更,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属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变更具体规范如下:
(一)项目变更应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变,不得超出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变更后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立项批复金额。
(二)项目需取消部分内容且无其它变更内容的,申报单位应修改设计方案,核减项目对应部分投资金额,并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不再专门复函。
(三)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的15%(含),申报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修改设计方案,经申报单位内部审批后进行变更,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不再专门复函。
(四)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的15%(不含),申报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立项方案,按项目立项审核程序重新申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评审,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变更内容及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项目中同类系统、软件、设备的技术指标、采购数量等变更,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按实际内容的金额计算。
(二)项目取消部分系统、软件、设备需求、服务需求,将取消后节省的资金用于其他非同类系统、软硬件设备、其他服务等新增需求的,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按取消和新增内容的金额叠加计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取消或终止,因以下情况确需取消或终止的项目,参照项目终止管理流程处理。
(一)因政策变动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必要性消失或建设目标完全无法实现等原因需要取消或终止的。
(二)项目重新验收结论仍为不通过的。
(三)其他客观条件导致项目取消或终止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管理流程。申报单位编写项目终止说明材料,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终止手续,项目相关材料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收回剩余资金,已形成资产根据《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处理。
第七章 验 收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最终验收包括验收自检、前置审核、验收审核等环节。
第三十条 验收自检。申报单位准备最终验收材料,对照项目立项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变更说明(如有)等相关文件进行验收自检,自检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自检报告。验收自检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原则上项目完成实施后1个月内应提请验收,其中建设开发类项目完工后应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申报单位如无法如期开展验收,需明确延期验收时间并提交延期验收材料至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二)项目的信息系统应遵循区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并完成系统数据资源在区政务大数据平台的编目挂接。
(三)金额超过50万元(含)建设开发类项目、含软件内容的服务类项目,须完成第三方验收测评工作。
(四)按相关规定完成或阶段性完成相关安全评估工作。
(五)对于安全技术防范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开展技防检测,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已解决或附补充说明材料,不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前置审核。合同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进行前置审核。申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检查验收自检报告、验收文档、数据安全及共享执行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三十二条 验收审核。项目通过验收自检、前置审核(如有)后,按以下程序组织验收审核:
(一)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内部验收会议或专家评审会议,并将验收审核意见和最终验收报告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二)合同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内部验收会议审核,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审核。
(三)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审核,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四)合同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申报单位会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审核,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审核结论为不通过的,申报单位应在6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审核,重新验收审核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项目重新验收审核结论仍为不通过的,则该项目终止,按项目终止管理流程进行处理。
第八章 评 估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完成项目验收满一年后,申报单位须开展项目效能自评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一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按季度组织项目效能评估工作,相关费用编入年度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效能评估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类型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行效率、信息安全、应用成效、共享开放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定期公布效能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该申报单位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及该项目拨付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信息应用系统应按规定接入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根据要求共享数据资源。信息应用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数据共享的部门,须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如项目不按规定接入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或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存在提供无效数据资源目录,或未能充分保障数据安全,不予拨付项目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八条 对需要使用区政务云资源的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立项方案时,应明确规划项目关于区政务云资源的使用需求,提供使用和测算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1.名词解释
2.信息化项目范畴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安全评估: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开展的,反映项目及应用环境网络安全合规情况的评估工作,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
2.安全技术防范类项目: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安全技术防范类项目是指对综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集成的技防系统进行建设开发或运维的项目。技防系统包含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道路卡口、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停车库(场)管理、防爆安全检查、人体生物学特征采集识别、视频图像智能分析等系统,以及以这些系统为子系统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
3.技防检测:技防检测是由经国家或省认证认可、具备技防系统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类项目按相关标准开展的检验工作。
4.效能评估:运用可量化的评估指标和考核标准,对项目效能实现程度的综合性评估。
附件2
信息化项目范畴
一、纳入信息化项目范畴的项目类别
二、不纳入信息化项目范畴的项目类别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印发
政策解读:【音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1版)》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