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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1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0 来源: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字体大小:

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将白云建设成为广州最好、最强、最有活力的区之一总目标,规范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20〕9号)、《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政数〔202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了《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1版)》。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总则、规划、立项、采购、建设、变更与终止、验收、评估以及附则等九章节四十二条内容,明确了信息化项目范围、相关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和变更流程以及项目建设后续的验收评估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定义和范围,信息化项目的类别,分为建设开发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等三类。规范了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单位的职能职责,规定了信息化项目联席会审制度的工作。明确了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安排以及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原则。

  第二部分为规划。明确了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的规划要求,并对各要求内容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说明。

  第三部分为立项。明确了信息化项目立项所包括的需求申报、方案编制、方案申报,专家评审、造价评审,联席会审、立项批复等环节,并对需求申报、重大项目管控、小微项目管理、紧急立项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四部分为采购。明确了申报单位在开展采购过程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第五部分为建设。明确了参与项目建设各方的服务范围和责任,包括建设质量责任、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等。

  第六部分为变更与终止。明确了项目变更的具体规范:包括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的变更,合同金额的变更、项目内容变更等情形的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终止的管理流程。

  第七部分为验收。明确了项目验收的环节,分为验收自检、前置审核、验收审核等环节,规定了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对不同金额范围的项目验收形式进行了说明。

  第八部分为评估。明确了项目效能自评范围和主体责任,对效能评估的内容和资金安排做了说明。

  第九部分为附则。规定了信息系统需与区政务大数据平台之间数据共享,明确了共享的要求和范围,以及共享不达标的限制措施;规定了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实施期限和有效期做了说明。

  三、重要举措及落实办法

  (一)规范了职能职责。明确了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部门、申报部门、资金监管部门和其他审核部门的职能职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部门为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区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申报部门为全区具有开展信息化项目需求的单位(一级预算申报单位及其子单位),负责申报、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建设实施、变更、验收和效能自评等工作。资金监管部门为区财政局,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年度总额度安排。其他审核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审计局,按部门职责参与信息化项目关键节点的工作。

  (二)明确了立项程序。立项的时间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每年统一安排。立项的类型包括三种类型:建设开发类、运行维护类、服务类。立项环节包括:需求申报、方案编制、方案申报、专家评审、造价评审、联席会审、立项批复等环节。不同项目金额的大小在不同的立项环节中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各有不同,此外,还规定了突发性、紧急性的信息化项目立项情况和不予立项的情况。

  (三)规范了建设管理。规定了为项目建设提供设计咨询、监理、测评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建设服务;为项目建设提供测评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监理服务。明确了建设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担当。并规定合同金额在100 万(含)元以上的建设开发类和服务类(非项目配套服务)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四)规范了验收管理。明确了项目验收的环节,分为验收自检、前置审核、验收审核等环节。其中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仅需完成验收自检、验收审核两个环节,由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内部验收会议或专家评审会议。合同金额在300万(含)元以上的项目,专家评审会议由申报单位会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

  (五)完善了项目效能评估。规定了信息化项目完成项目验收满一年后,申报单位须开展项目效能自评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合同金额在300万(含)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一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按季度组织项目效能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该申报单位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及该项目拨付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六)突出了政务数据信息共享。规定了信息应用系统应按规定接入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根据要求共享数据资源。信息应用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数据共享的部门,须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新建设项目应充分保障数据安全,并按要求将业务数据汇聚至区政务大数据平台。

  (七)强化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了申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需承担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并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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