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2022〕1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白云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广州市白云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2022年11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3 监控和预警
3.1 信息采集
3.2 分级预警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应急处置
4.4 社会动员
4.5 信息报告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队伍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保障
6.7 保险制度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教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9 附件
9.1 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9.2 应急监测方案
9.3 事故信息通报格式文本
9.4 可能的水环境风险物质应急处置技术和方法清单
9.5 水污染事故情景应急处置卡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白云区应对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突发水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54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环〔2019〕132号)、《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穗环〔2018〕214号)、《广州市白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云环〔2020〕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白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处置等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执行。供水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遭受大面积污染,水源地取水中断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镇(街)两级协调有序、高效运转;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的级别,实行分级响应管理。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行动;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加强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宣传,鼓励企业自觉采取行动,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故性质、可控性、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水污染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水污染事故分级标准如下:
1.5.1 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故:
(1)因突发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或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或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特别严重影响的;
(2)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3)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广州市辖外市级以上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造成广州市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5)其他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故。
1.5.2 重大突发水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故:
(1)因突发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或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2)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的;
(3)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入海河口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故;
(5)其他重大突发水污染事故。
1.5.3 较大突发水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污染事故:
(1)因突发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或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或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辖内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故。
1.5.4 一般突发水污染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污染事故:
(1)因突发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故级别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水污染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环境问题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信息,完成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镇、街或民科园)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广州市港务局五和分局、花都海事处、中国电信白云分公司、中国移动白云分公司、中国联通白云分公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科园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局长兼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承办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突发水污染事故进行应急会商,初步判断事故的类型和预警级别;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及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并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
(3)负责发布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的预警及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等信息;
(4)负责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细化措施制定情况、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对各镇街、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5)负责协调和解决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6)承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地水环境质量的监测、会商、预报和信息发布;负责牵头协调一般突发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一般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现场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2)区委宣传部:牵头开展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媒体发布事故调查处置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
(3)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市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4)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商业企业和单位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研究制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800兆数字集群应急通信保障。
(5)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做好剧毒化学品的贮存、使用、运输等工作;负责组织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防爆、防化等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开展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协助妥善处置由突发水污染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镇街将受突发水污染事故影响符合条件的群众纳入基本生活救助和指导事故救助捐赠工作。
(7)区司法局:负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水污染事故处置相关规定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法律宣传;做好与突发水污染事故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救援经费;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基础地理信息,提供事件影响的遥感影像,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10)区住房建设交通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市政设施的抢险保障工作;参与因市政设施损坏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市政设施损坏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应急物资交通运输保障;参与管辖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置工作。
(11)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等引发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农作物、水产品受污染情况的调查工作并协调处理;负责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13)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事故现场伤员救治、转移,统计受伤人员情况,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根据应急需要对污染物毒性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4)区审计局:依法对突发水污染事务中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5)区国资局:负责督促所监管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国有企业制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特别是在环境应急预案中设置水污染应急专章,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消除水污染隐患和危害,并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16)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相关设施的抢险保障。
(1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参与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1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以及受污染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环节,并参与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9)区气象局: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气象数据及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突发水污染事故等其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20)广州市港务局五和分局:协助组织港口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水上运输保障;参与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21)花都海事处:组织开展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水上污染控制、清除作业;视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等级在权限范围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22)各镇街: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未达到预警级别的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落实一般及以上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和修复工作。
(23)民科园管委会:负责建立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管辖区域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管辖区域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管辖区域内未达到预警级别的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落实一般及以上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和修复工作。
(24)中国电信白云分公司、中国移动白云分公司、中国联通白云分公司: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4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立专家咨询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等10个工作组。
(1)专家咨询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科学、环境工程、防化、生物、水利水文、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给排水、损害评估与索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分析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研判突发水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水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意见。
(2)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花都海事处和事发地政府参与,负责收集、核实现场应急处置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迅速切断污染源或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等。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参与,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信息,同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关技术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向邻近区域发出预警等建议,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污染前沿进行跟踪监测。
(4)调查处理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国资局、区应急管理局、广州市港务局五和分局和事发地政府参与,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并作出调查结论,负责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
(5)饮用水安全组。
由区水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参与,根据应急需要对污染物毒性进行分析,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集体中毒等。
(6)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卫生技术支持,组织救治中毒、受伤人员,提出疾病防治措施等。
(7)食品安全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和事发地政府参与,依各自职能负责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等的安全监测,控制受污染食品或饮用水输出生产基地和流入市场。
(8)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参与,负责新闻及舆情发布相关工作,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上报新闻及舆情相关信息。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移动新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建立新闻中心,提供记者采访咨询、申请,组织新闻发布,负责事发现场的记者管理工作。
(9)后勤保障组。
由区科工商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港务局五和分局、花都海事处、中国电信白云分公司、中国移动白云分公司、中国联通白云分公司和事发地政府参与,负责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经费、通信、设施、设备、水污染处理化学药品、车辆、船舶等物资的保障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的抢险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应急饮用水、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10)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和事发地政府参与,负责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3 监控和预警
3.1 信息采集
3.1.1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辖内(外)水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水环境监测数据等信息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水务局、区水务设施维护管理所、省水文局广州水文分局等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况,包括河流水文(水位)站、水库站等测验数据异常,入河排污口监测异常,水库或河流发现有大面积死鱼、死鸭,水体颜色变化明显等异常现象;
(2)上级人民政府、上级环保部门或其他区通报的突发水污染事故;
(3)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花都海事处等涉水单位报告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突发水污染事故;
(4)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的突发水污染事故;
(5)企业主动报告的突发水污染事故;
(6)其他发现、涉及、经历突发水污染事故的人员报告。
3.1.2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突发水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各成员单位应将接收到的信息统一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分级预警及发布
3.2.1 突发水污染事故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4)蓝色预警:存在一定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2.2 预警级别的研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如无法判定的,应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预警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对该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认定,并对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形成会商意见。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区应急指挥部应报请总指挥同意,及时发布预警。
3.2.3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水污染事故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7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突发水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单位及宣传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水污染事故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
突发水污染事故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水污染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经批准同意后,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宣传部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故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1.1 Ⅰ、Ⅱ、Ⅲ级响应。
突发水污染事故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水污染事故已经在我区造成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危害的,区应急指挥部立即配合市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分析研判,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1.2 Ⅳ级响应。
突发水污染事故蓝色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水污染事故已经在我区造成危害,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水污染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 指挥和协调
4.2.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Ⅳ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采取紧急处理行动。
一般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必要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市应急指挥部介入并指导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农业、海事、交通、水务、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专家咨询组和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污染处置组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应急监测组的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8)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
4.3 应急处置
4.3.1 污染调查与控制。
(1)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调查处理组、污染处置组等相关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邻近流域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根据相关监测数据,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5)追查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方案等。
(6)应急力量不足时,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4.3.2 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组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
(2)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快速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3)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4)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水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处置突发水污染事故提供决策依据。
4.3.3 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水污染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和规定。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①污染处置组、社会稳定组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性质、特点、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安全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
②维护事发地现场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防范群体性事件。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护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4 医疗救护。
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及时抢救受伤、中毒人员。
4.3.5 饮用水安全保障。
饮用水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饮用水安全组迅速组织力量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保障饮用水安全。
4.3.6 食品安全保障。
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食品安全组立即组织力量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市场,防止发生因误食受污染食品而引起的中毒事件。后勤保障组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
4.4 社会动员
负责处置工作的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5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区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次报告后,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6 信息发布
按照广州市、白云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信息,把握新闻舆论导向。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水污染事故信息的发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国家、省或市负责发布。一般突发水污染事故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水污染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种类级别、影响范围、伤亡损失情况、应对措施、事件调查处理进展、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等。
4.7 应急终止
突发水污染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后,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经专家会商评估短期内突发水污染事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1)应急响应结束后,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2)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因突发水污染事故受伤、中毒的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形申请市应急指挥部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资源支持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127号),对应急处置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恢复和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2 调查评估
(1)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对突发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评估,组织有关专家、部门和技术机构查明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原因、经过和造成的损失,总结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过程进行评价,并就后续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水污染事故单位制订改进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编制一般突发水污染事故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将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安排并统筹突发水污染事故预警与预报系统相关经费安排。发生突发水污染事故后,各有关部门应统筹调配年度预算经费,优先保障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6.2 物资保障
工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处置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主要工业品生产协调。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采购、调运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监测设备的物资储备,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6.3 通信保障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分队间的联络畅通。通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4 队伍保障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时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技术处置。加强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
6.5 交通运输保障
住建交通部门要组织、协调应急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6.6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急救网络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救治能力。
6.7 保险制度
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水污染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企业参加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水污染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本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水平,增强实战能力。
7.2 宣教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水污染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水污染事故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名词术语。
突发水污染事故: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水污染事故。
泄漏处理: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水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水质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径向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反映。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白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穗云环〔2019〕10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9.2 应急监测方案
一般情况下可分三个阶段制定不同的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即污染物定性阶段,定量和定污染范围阶段,监控污染状况进展并评价阶段,各阶段方案应明确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控要求、数据管理和结果报告等,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当发生跨界污染时,各级应急监测小组必须在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不得擅自改动监测方案或跨界监测。
(1)监测点位确定原则。
①应急监测污染物定性阶段采样点位的设置一般以事故发生地及其附近为主,同时必须关注人群和生活环境,重点监控污染对饮用水源地,居民住宅区空气、农田土壤、养殖区等区域的影响,还要合理设置参照点。
②应急监测定量和定污染范围阶段,监控污染状况阶段应根据污染事故的特点,由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时间,污染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经模拟计算预测污染物可能的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科学地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以便反映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的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
(2)监测项目确定原则。
①若已知污染事故的污染物,则可以立即根据污染物的特点,确定监测项目。
②若未知污染事故的污染物,则应根据事故发生单位的生产,储存或运输情况及遭遇危害的人群和生物的表象等信息,采取快速,简便的技术手段进行定性分析来确定污染物的种类,再依此确定应该监测的项目。
(3)监测方法确定原则。
①污染物定性阶段,为迅速查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应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
A对于环境空气污染事故,应优先考虑采用气体检测管法,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法,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法,便携式气质联用仪法和便携式红外光谱法等。
B对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和土壤污染事故,应优先考虑选用检测试纸法,水质检测管法,化学比色法,便携式水质检测仪法,便携式分光光度法,便携式电化学检测仪法,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法,便携式红外光谱法等。
②定量和定污染范围阶段,为确定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可采取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室内标准分析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③监控污染状况阶段,应尽可能采用现场采样、室内标准方法分析的形式。对污染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4)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事故刚发生时,可根据现场的水文、气象情况,适当加密采样频次,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逐步减少采样频次,事故初期,监测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2小时一次。
(5)质控要求。
在实施应急监测时,各应急监测小组应尽可能采取足够的质控措施,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①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测时,要确保使用器材的合格,有效。
②现场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能真实地反映污染状况。
③当采用现场快速测定方法时,有条件的应采集平行双样,一份供现场快速测定,一份送实验室分析。
④当国家标准监测方法不能满足应急监测要求时,可等效采用ISO方法和EPA方法,但必须用加标回收或平行双样等质控手段检验方法的适用性。
⑤实验室内监测人员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作校准曲线。
⑥在条件允许时,监测人员在分析每批样品前应分析一个已知保证值的质控样,合格后方可进行样品分析。
⑦室内分析每批样品时,除全量转移的项目外,必须同步分析不少于10%的平行样,10%的加标样和两个空白样,各种测试值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⑧监测人员须按照监测方法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规定执行。
9.3 事故信息通报格式文本
表3—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表3—2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续报表
表3—3 事故处理结果报告
9.4 可能的水环境风险物质应急处置技术和方法清单
9.5 水污染事故情景应急处置卡
表5—1 畜禽养殖、工业企业事故性泄漏排放污染事件
表5—2 船舶油污泄漏污染事件
表5—3桥梁运输危险品、化学品泄漏污染事件
表5—4 恶意倾倒固体废物及其他非法活动污染事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印发
政策解读:【音频】《广州市白云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