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高镇小塘村原党支部书记龙焕星犯职务侵占罪被开除党籍
来源: 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08-24 浏览次数: -

  2013年至2014年,龙焕星在担任白云区江高镇小塘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小塘村的征地工作完成后,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将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支付用于填土的剩余费用535575元,由村两委干部、村财会人员私分。其中龙焕星分得61320元。2020年5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龙焕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追缴违法所得61320元。近日,白云区纪委常委会经研究,决定给予龙焕星开除党籍处分。

  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直接关系到群众的获得感,龙焕星作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本应带领村民携手奔小康,然而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集体的资产据为己有,最终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切勿以权谋私,否则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链接: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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