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附件1)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附件2)。按照相关要求,以上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此前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7日
附件2 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