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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起草财政、政府债务、国有资产、街镇资产、财务会计等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区对街镇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综合平衡政府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承担区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代编年度区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决算情况、当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调整方案(含债务)。

(四)承担综合治税工作,制定全区财政预算收入计划,监督管理各项财政收入。负责区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监督管理“收支两条线”工作。

(五)拟订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防范财政风险。

(七)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

(九)根据区政府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代编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派所监管企业董事会董事,任免或建议任免所监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十一)负责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负责对镇街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区供销合作联社对下属集体企业监督管理;负责指导镇街属企业和供销社集体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十二)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所监管企业的运营状况,考核评价公司业绩,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薪酬福利待遇并提出奖惩建议。

(十三)根据区政府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及分析和评价。

(十四)贯彻国家、省、市财政局、国资委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拟订区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十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审核、批复及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审核支付政府采购资金。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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