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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7 来源:区发展改革局 字体大小:

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广州市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本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是区政府为有效调控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食物资储备。

  第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委托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承储期间,按标准给予承储企业储备粮费用。承储企业盈亏自负。

  第五条  区本级储备粮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六条  参与区本级储备粮承储、监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是区本级储备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粮食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食储备管理:拟订粮食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食储备计划;提出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条件;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储备粮竞价采购和销售等工作;组织储备粮检查和轮换工作;监督储备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情况;负责储备粮各项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负责年度储备粮费用清算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开展储备粮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在区本级财政中及时足额落实储备粮费用,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市级储备费补贴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区储备费标准,足额发放区储备粮补贴;复核主管部门审核的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九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发放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储备粮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条  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负责具体做好区本级储备粮的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工作,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章  规模品种

  第十一条  区本级储备粮是区政府常年储备的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或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区本级储备粮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等口粮为主,比例不低于总规模70%。

  第四章  承储管理

  第十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由区属国有粮食企业储存,承储的储备粮通过公开竞价采购,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承储委托关系确立后,区发展改革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负责将承储企业出具的信用承诺书推送至信用广州网公示。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址、承储期限、费用、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储备粮所有权属区政府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区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拥有仓库产权或使用权,仓库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对粮食仓库的要求;

  (三)仓库位置及环境条件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符合我区粮食应急等工作的要求。库区布局合理,储存区与生活区、营业区严格分开,环境整洁,库区附近无污染源和易燃源;

  (四)仓储设施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功能,并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

  (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须的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对粮食储存温度、湿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

  (六)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日常管理规范。储粮管理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要求,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库存事务台账等。

  第十六条  承储期限届满前,承储企业应当提前按承储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落实储备粮库存。区发展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储备粮进行检验。检验认定合格后,区发展改革局组织承储企业在具有资质的中介平台公开竞价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任务。

  第十七条  承储期限届满时,如遇粮食市场大幅波动或出现可能需应急动用储备粮的情形,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承储期限,重新订立承储合同。承储的品种、价格和库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区本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粮食标准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确定,其中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储备粮应在采购、储存保管和轮换出库等环节开展溯源工作。

  第十九条  入库储备粮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合格。检验费由承储企业支付。

  第二十条  储备粮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一报告”管理制度,即入库一批,检验一批,并出具一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局、检验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储备粮入库完堆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扦样,要求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须在收到扦样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定期对在库储备粮有关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如实填写质量安全档案。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轮换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一)正常储存年限内的储备粮轮换出库,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

  (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轮换出库,须由承储企业委托第三方粮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储备粮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发现储备粮质量安全问题,按规定和政策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是储备粮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确保储备粮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区本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统计报表;设立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记录储备粮购销存情况备查,并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发展改革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每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生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问题,应当按规定和政策要求妥善处理,避免损失扩大。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学储粮水平;配合区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开展储备粮管理信息化建设,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信息化平台。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本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以储存品质、储存年限为主要依据。优质稻谷储存年限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3年,成品粮不超过1年并在保质期届满前进行轮换,其他品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储存年限后,若质量指标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后仍符合宜存标准,承储企业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可适当延期轮换。区本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和购入。

  第三十条  区本级储备粮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

  第三十一条  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开展储备粮轮换计划的下达及实施工作。轮换实行审批制,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分批次提出申请,报区发展改革局批准后实施。审批结果送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确保可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审核、拨付储备粮所需资金。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货款回笼户和财政补贴专户,接受资金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食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在轮换过程中按“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储备粮费用包括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区发展改革局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上述费用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储备费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市级储备粮储备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区储备费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储备费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

  第三十七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核定的储备粮采购中标入库价格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贷款利率进行计算,由区财政局予以全额补贴。

  第三十八条   储备粮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市级储备粮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的相关规定开展区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的核定工作,报区政府确定,抄送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备案。储备粮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九条   储备粮费用实行平时预拨、年度清算制度。储备费和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按季度预拨,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按轮换完成进度预拨。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至承储企业账户。未达轮换期限但纳入年度轮换计划的储备粮,轮换当年不给予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年度清算由区发展改革局组织。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承储任务和标准给予储备粮费用。对发现的不宜存粮食,应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不符合相关规定组织轮换或未完成轮换任务的,相应扣减储备粮费用。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政府给予的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实行总额包干,盈亏自负,在一个储存年限内,无论轮换次数多少,品质价差补贴都以1次计算。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作为政策性财务亏损挂帐,财政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费用补贴。

  第四十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管理业务须按《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国粮财﹝2021﹞281号)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   承储期限结束后,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核定的储备粮竞价采购入库价格和竞价销售出库价格组织清算。发生亏损的,由区财政拨补;发生盈余的,上缴区财政。储备粮竞价销售出库和竞价采购入库期间,以在库储备粮实际数量计算储备费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办法以及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例行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区发展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全区年度春季和秋季粮食安全普查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区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照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本级储备粮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绩效评价意见及评价指标体系,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八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对区本级储备粮贷款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

  第十章  动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区本级储备粮时,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云府办﹝2022﹞63号)有关规定,启动区本级储备粮动用程序。

  第五十条  区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区本级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动用储备粮品种、数量、价格及库点等,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按区政府指令抛售区本级储备粮发生亏损的,由区财政拨补;盈利的,按规定缴回区财政。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区本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区本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区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三)擅自动用、挪用区本级储备粮,或未经同意,改变区本级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区本级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本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利用区本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本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区本级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区本级储备粮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财政补贴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粮〔2018〕10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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