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
查阅本馆开放档案,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复制,并加盖证明章。
二、利用未开放档案的手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持介绍信、利用者有效身份证件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介绍信(写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可利用该单位同意利用的档案。
三、利用政府公开信息、公开资料的手续
本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公开资料查阅服务。如有需要,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复制,并加盖证明章。
四、关于利用和公布
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公布。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1)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2)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3)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4)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5)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6)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7)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本馆馆藏档案,依法由本馆公布。未经本馆书面同意,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未开放档案内容进行公布、转借和陈列展出。引用从本馆复制、摘抄的档案内容,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注明本馆馆名和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