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
(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慈善资金及其利息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只能用于慈善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账、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实行电算化管理。
第四条 财务账目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慈善资金档案,永久保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指慈善会基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指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用于慈善会办公行政经费的收入;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取得的收入,如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条 捐赠收入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统筹管理全区捐赠收入。所接受的现金、支票以及能提供合理价值的物品等,均须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存入银行,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专款专用。
受赠物品要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严格按《广州市慈善会物品管理办法》管理;无法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可通过合法途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条 其他收入的管理。主要用于聘请慈善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经费等。支出标准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财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慈善基金存入信誉高的国家银行,可作定期存款的及时办理定期存款。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慈善会资金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定向捐款按捐赠人意愿实施,由秘书长签署意见经常务副会长审批后使用;
(二)使用不定向捐款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使用不定向慈善资金叁万元(含叁万元)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叁万元以上经由会长召集理事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出会议纪要方可使用。
(三)办公经费支出,由秘书长签署意见经常务副会长审批后使用。
第十一条 慈善救助项目
(一)贫困家庭子女读书;
(二)敬老院建设和孤寡老人供养;
(三)低保户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四)农村低保户危房改造;
(五)白云区慈善超市正常运作所需资金;
(六)其他符合慈善救助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慈善救助的对象及范围
(一)已纳入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孤寡老人、孤儿;
(二)已纳入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及低收入困难家庭;
(三)因天灾人祸、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四)捐赠人定向捐赠的,在不违背慈善性质的前提下,按捐赠人意愿支出。
(五)其他符合慈善资助的对象。
第十三条 慈善救助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慈善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镇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慈善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收入证明。街、镇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慈善会,区慈善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对因天灾人祸、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区慈善会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慈善救助。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的筹款活动,须在活动前制定预算,并报常务副会长审批。筹款活动的费用在当次筹款收入的10%内列支。
第十五条 会议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压缩会议次数和经费,按照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支出;差旅费、误餐费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报销须凭完整合法的发票、单据等原始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领导审批,会计审核,出纳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白头单、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或涂改的发票单据、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支票的管理
(一)出纳向开户银行购入支票须妥善保管,并作好记录,将使用支票的号码登记在支票本上,以便备查;
(二)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用于提取备用金,其他一律不得使用现金支票;
(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票据管理办法,不得填开空头支票。
(四)妥善保管支票和银行印鉴。财务专用印章和主管领导印章由会计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严禁空白支票与印鉴同放一处,以确保资金安全。支票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支票,如有遗失,持票人要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特殊情况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收据管理
(一)会计领购《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必须做好连号登记,专柜妥善保管。财务应建立收据领、销、存登记簿,收据存根按规定交财政审验后,按会计档案规定管理,不得随意销毁;
(二)各街镇相关工作人员领用收据应与区慈善会工作人员办理领用手续,用完后凭存根联与区慈善会工作人员办理核销。
(三)收据由会计人员购买、保管,设立领购登记本。各类票据按规定填写,严禁出具各联内容、金额不一致的票据。票据使用完毕,由填票人在票据封底注明使用份数、未用份数、作废份数及其号码,并将已开出的金额,分别捐款收入和实物收入进行统计并注明。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慈善会资金独立设账核算,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存入信誉较高的国家商业银行。收到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现金收支要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白云区慈善会理事会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9日广州市白云区慈善会修订的《广州市白云区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