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列席白云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6年1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列席广州市白云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1.我区选出的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区政府组成人员;
3.不是区十五届人大代表的街党工委书记;
4.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会副主任;
5.区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
6.各镇镇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7.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8.出席区政协九届六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