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列席白云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6年10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列席广州市白云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我区选出的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区政府组成人员;
3.区政府党组副书记;
4.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
5.各镇镇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6.不是区人大代表的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7.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8.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区依法治区办专职副主任;
9 .出席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