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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推进依法治区工作。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领导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讨论、决定本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及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八)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行使区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