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本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我区统筹城乡的就业促进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依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
(四)负责本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制定本区职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统筹建立本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待遇支付工作,以及社会保险跨省、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和涉农社会保险的协调促进工作。
(六)负责本区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协助上级社保机构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体平衡。
(七)负责本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八)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导全区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有关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十)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和继续教育政策,组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评价和培养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统筹和落实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协调落实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劳动纠纷案件。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三)代表区政府指导和督促、检查街镇开展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调整、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