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龙井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余龙能:
2025年01月27日受理周梅花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4年12月11日10:53左右,周梅花在工作地上班期间,不慎滑倒致伤。经广东祈福医院治疗诊断为:1.股骨颈骨折;2.桡骨骨折。后转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医院治疗诊断为:1.桡骨远端骨折(右);2.股骨颈骨折(右);3.多处挫伤;4.尺骨茎突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5.掌骨骨囊肿(右腕舟骨小囊变);6.胸腔积液(右侧胸腔少量积液);7.胸椎退行性病变;8.肾结石(右肾多发结石);9.低蛋白血症;10.中度贫血。广州市龙井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周梅花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果您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广州市白云区行政复议中心,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