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舟生物科级有限公司:
申请人林思豪、孙敏、吴渝富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广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优舒美生物科技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第一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思豪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9月9日的工资3586.2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敏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9日的工资2482.76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渝富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9日的工资3974.39元;
四、驳回申请人林思豪、孙敏、吴渝富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