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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勇、李朦、杨崇卫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勇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工资6666.67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朦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工资差额14866.67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60元;驳回申请人李朦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崇卫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期间工资差额17105.57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72.12元;驳回申请人杨崇卫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