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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友财:
申请人邓光球与你及广州汇江物流有限公司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第三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