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宸人之美百货商行:
申请人陈秋杰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秋杰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9日期间工资3287.36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5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467.96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