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尚优(广州)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慧敏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9月11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625.62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11.17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