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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伟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332.5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663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9995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332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80072.98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康复治疗期工资14666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6974.9元;
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
九、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40元;
十、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十一、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