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而生(广东)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晓凤、江育松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周晓凤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的工资4782.6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714.29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申请人周晓凤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江育松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的工资6217.3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50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申请人江育松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