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凯丰服饰厂:
申请人陈军等12人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军等12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共93473.6元,其中陈军5600元、陈桂山7120元、连辉耀11680元、张雪云8631.2元、钟五平11820元、罗夕花11680元、肖红兰1487.2元、李艳红5130.4元、张玉园6800元、黄景辉4816元、刘和珍10640元、周风娇8068.8元;
二、驳回申请人陈军等12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