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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曾晓辉、孔海雪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孔海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31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孔海雪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曾晓辉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