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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劳人仲案〔2024〕10373-10375、10376-10377号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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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符国亮张俊杰郭春福沈焕日与你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俊杰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的工资24367.82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春福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0日的工资差额10557.47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春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75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沈焕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工资1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符国亮、张俊杰、郭春福、沈焕日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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