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凡町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符国亮、张俊杰、郭春福、沈焕日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俊杰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的工资24367.82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春福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0日的工资差额10557.47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春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75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沈焕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工资1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符国亮、张俊杰、郭春福、沈焕日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