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旺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卢航与你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华厦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第一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旺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23日至2022年1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广州旺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23日至2022年11月14日的工资差额18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