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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劳人仲案〔2024〕11957-11958号裁决公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千衣酷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发布时间:2025-04-22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申请人王新鑫田福胜与你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源呈欧品服装店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王新鑫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新鑫2023年10月27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新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

二、确认申请人田福胜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田福胜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应发未发的工资306666.7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田福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8526.5元;

三、驳回申请人王新鑫、田福胜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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