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新鑫、田福胜与你司、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源呈欧品服装店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王新鑫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新鑫2023年10月27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新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
二、确认申请人田福胜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田福胜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应发未发的工资306666.7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田福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8526.5元;
三、驳回申请人王新鑫、田福胜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