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元生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冯思莹、刘春香、郭宇瑩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冯思莹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20日的工资12185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春香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的工资1383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宇瑩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的工资12732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