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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谭君敏、张琦、张琳、黄雨欣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君敏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16日的工资4803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琦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26日的工资6206.89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琳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26日的工资4551.72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雨欣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26日的工资4965.51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雨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76.1元;
驳回申请人张琦、张琳、黄雨欣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