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丹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安琦与你司、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八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第二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工资差额2700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5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