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丽萱颜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夏晓暄、刘姣、李华艳、蒋丽仙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夏晓暄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工资9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的工资3333.3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刘姣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工资9000元、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9日的工资1161.29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李华艳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8日的工资9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蒋丽仙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16日的工资7062.5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