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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劳人仲案〔2025〕1435号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6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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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杨海逢与你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你方未到庭应诉,本委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依法缺席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5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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