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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劳人仲案〔2025〕1895-1897号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2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唐建胜

申请人杨玲罗小芳黄天任第三人唐建胜被申请人广州毅鑫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第三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杨玲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玲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工资7884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61.13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玲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472元;

五、确认申请人罗小芳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小芳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工资12911元;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小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63.19元;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小芳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583.36元;

九、确认申请人黄天任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天任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工资12000元;

十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天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十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天任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137.93元;

十三、驳回申请人杨玲罗小芳黄天任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年六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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