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胜:
申请人杨玲、罗小芳、黄天任与第三人唐建胜、被申请人广州毅鑫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第三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杨玲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玲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工资7884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61.13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玲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472元;
五、确认申请人罗小芳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小芳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工资12911元;
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小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63.19元;
八、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小芳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583.36元;
九、确认申请人黄天任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十、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天任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工资12000元;
十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天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十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天任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137.93元;
十三、驳回申请人杨玲、罗小芳、黄天任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