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硕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林锐涛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工资3908.05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045.98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