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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劳人仲案〔2024〕2596-2604号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广州轻云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廖静、肖凤、李淼婷、赖玉青、田文聪、赖思诗、汤斌、林芷珊、周海霞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廖静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7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廖静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730.7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三、确认申请人肖凤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凤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730.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五、确认申请人李淼婷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淼婷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487.5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七、确认申请人赖玉青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八、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赖玉青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737.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九、确认申请人田文聪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20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十、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田文聪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5884.6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

  十一、确认申请人赖思诗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十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赖思诗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730.7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十三、确认申请人汤斌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十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汤斌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679.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十五、确认申请人林芷珊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十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芷珊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730.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十七、确认申请人周海霞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十八、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海霞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34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十九、驳回申请人廖静、肖凤、李淼婷、赖玉青、田文聪、赖思诗、汤斌、林芷珊、周海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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