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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廖静、肖凤、李淼婷、赖玉青、田文聪、赖思诗、汤斌、林芷珊、周海霞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廖静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7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廖静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730.7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三、确认申请人肖凤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凤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730.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五、确认申请人李淼婷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淼婷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487.5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七、确认申请人赖玉青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八、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赖玉青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737.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九、确认申请人田文聪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20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十、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田文聪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5884.6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
十一、确认申请人赖思诗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十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赖思诗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730.7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十三、确认申请人汤斌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十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汤斌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679.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十五、确认申请人林芷珊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十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芷珊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730.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十七、确认申请人周海霞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十八、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海霞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工资634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十九、驳回申请人廖静、肖凤、李淼婷、赖玉青、田文聪、赖思诗、汤斌、林芷珊、周海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