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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富冬与你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你方未到庭应诉,本委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依法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3年8月7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9日的工资20866.27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748.78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343.93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