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济医院(有限合伙):
申请人闫勇林、张高颖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闫勇林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19215.92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高颖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6日的工资6628.3元、2023年8月工资已扣未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115元;
三、驳回申请人闫勇林、张高颖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