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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劳人仲案〔2024〕512.703号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1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广东省博济医院(有限合伙):

申请人闫勇林张高颖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闫勇林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19215.92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高颖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6日的工资6628.3元、2023年8月工资已扣未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115元

三、驳回申请人闫勇林张高颖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二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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