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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劳人仲案〔2024〕1495号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5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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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粟晶媚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07.81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390.81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75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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