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雅细尔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何军与你司及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永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第一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712.62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