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忆鑫皮革厂:
申请人梁美霞、朱兵初、叶凤甜、黄燕芳、王爱华、廖衡云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美霞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2日的工资差额11019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兵初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2日的工资差额9729.8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凤甜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22日的工资差额5571.1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燕芳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2日的工资差额6238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27.08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爱华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22日的工资差额8066.7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38.05元;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廖衡云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2日的工资差额1052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七、驳回申请人梁美霞、朱兵初、叶凤甜、黄燕芳、王爱华、廖衡云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