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传喜、谭再龙、张桂清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传喜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7日工资2648.2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88.38元、2023年2月12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628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再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18.13元、2023年2月12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610.52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桂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22.5元、2023年2月12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098.97元;
四、驳回申请人张传喜、谭再龙、张桂清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