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御夕时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邓志光与你司及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御夕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第一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3年2月22日至2024年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7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588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46.9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一被申请人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0日工资4940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二、三、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