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雅细尔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余穗生与你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你方未到庭应诉,本委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依法缺席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期间的工资78474.4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