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健锋:
申请人广州国太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 10 月至 2020年3月期间代为垫付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15234.63 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2 月期间的社保补贴 3000 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