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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劳人仲案〔2023〕12185-12189.12345号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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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峰龙开智石海洪米吉成张顺清石科万与你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峰202341日至2023年4月24日的工资65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龙开智20234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工资13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石海洪202341日至2023年4月24日的工资7724.14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50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米吉成202341日至2023年4月24日的工资7724.14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50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顺清202341日至2023年4月24日的工资9563.22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石科万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21日的工资差额20000元;

七、驳回申请人张峰龙开智石海洪米吉成张顺清石科万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告之日经过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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