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开泰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峰、龙开智、石海洪、米吉成、张顺清、石科万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峰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24日的工资65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龙开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工资13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石海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24日的工资7724.14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50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米吉成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24日的工资7724.14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50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顺清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24日的工资9563.22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石科万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21日的工资差额20000元;
七、驳回申请人张峰、龙开智、石海洪、米吉成、张顺清、石科万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