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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劳人仲案〔2024〕3410号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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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羽晴与你及第一被申请人广东菲尔驰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第二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4日至11月30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3931元;

三、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4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22194.18元;

四、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48.07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告之日经过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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