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缪缪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冬怡、周石东、侯月、叶娇、文天艳、黄天宇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冬怡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石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侯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娇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的工资6136.12元及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文天艳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工资7603.28元及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文天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天宇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26日期间的工资12251.59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