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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劳人仲案〔2024〕1337-1340、1576、1825号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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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梁冬怡周石东侯月叶娇文天艳黄天宇与你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冬怡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石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侯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娇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的工资6136.12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文天艳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工资7603.28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文天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天宇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26日期间的工资12251.59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告之日经过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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