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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劳人仲案〔2024〕3170号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2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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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佘忠林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70483.91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98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200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100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50.21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〇二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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